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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买家拖欠货款,货物又是DDP出口的:中国制造商在追款之前必须了解的事

  • Writer: Jeff Chang
    Jeff Chang
  • 10 hours ago
  • 9 min read
两位商务人士在会议桌前审阅运输与付款文件,进行法律咨询
在追讨未付货款之前,先仔细审视这些文件。文件所显示的内容,可能与买家欠款的金额同样重要。

美国买家拖欠货款。货物几个月前就已发出,买家也已收货,但付款停了。您手里有发票、有运输记录,微信里还有一长串对方承诺付款的聊天记录。现在您在考虑找律师、打官司,想办法让太平洋对岸的这家公司把钱付出来。

在采取任何行动之前,请先看一个问题:您的货物当初是怎么进入美国的。

如果您是按DDP(Delivered Duty Paid,完税后交货)条款销售的,或者是由货运代理、贸易公司替您安排美国清关的,那么有一个问题和未收回的货款同样重要:您的货物过关时,向美国海关申报的内容是什么?申报价格、品名描述、原产地,以及以谁的名义报关进口。如果其中任何一项不实,您的收款问题之下就压着一个海关问题。而追讨前者,可能会暴露后者。

这篇文章解释其中的原因,以及一个稳妥的制造商在走下一步之前应当了解什么。

这类DDP安排通常是如何运作的

过去几年,随着美国对中国商品的关税不断上调,DDP运输成了一个很受欢迎的卖点。按照DDP条款(国际贸易术语Incoterms中的一种),由卖方负责货物在美国清关并缴纳关税,美国买家只需收货。

在实际操作中,很多DDP安排都经过一连串中间环节,也就是货代行业常说的"双清包税"服务。制造商把货交给货运代理,货代或其关联的物流公司安排美国报关,通常以某个第三方作为登记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制造商可能从头到尾没有见过报关文件。买家同意支付的DDP一口价,有时只有在实际缴纳的关税低于如实申报应缴关税的情况下才算得过来账。

这个差额往往通过几种常见方式来填平:申报价格低于真实成交价格,品名描述对应到税率更低的归类,或者通过转运路径掩盖中国原产地。英国《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 的调查报道和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的分析都指出,随着关税上升,这类做法在从中国发出的DDP运输中已经相当普遍。有时制造商清楚其中的细节;有时制造商只是敲定了一个价格,剩下的交给货代处理,没有去问那些事后看来本应问清楚的问题。

然后,买家不付款了,制造商想收钱。以下是这件事为什么比表面上复杂的原因。

美国海关法的追责范围不限于登记进口商

很多制造商和货代以为,谁是登记进口商,海关风险就全在谁身上。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美国海关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美国法典》第19编第1592条 (19 U.S.C. § 1592),适用于任何"人"(person),而不仅仅是登记进口商。该条禁止任何人通过重大不实的陈述、文件或遗漏,将货物报关进入或引入(introduce)美国商业流通,或试图这样做;同时另行禁止协助或教唆(aid or abet)他人这样做。而且,无论美国政府是否实际损失了关税收入,该条都适用。

这方面的代表性判例是 United States v. Trek Leather, Inc., 767 F.3d 1288 (Fed. Cir. 2014)。在该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全院审理后认定:一名个人提供了用于报关的低报价格发票,即属于将货物"引入"美国商业流通,须依该条承担个人责任,尽管当时的登记进口商是一家公司,而不是这名个人。法院对"引入"一词作了宽泛解释,认为它涵盖正式报关前后的相关行为,而不只是报关文件的提交本身。

对中国制造商或货运代理而言,实际的启示是:如果您提供的发票、价格、品名或原产地信息最终被用在了不实的报关申报中,即使报关文件上没有您的名字,您也可能因此在美国法律下产生责任。这种责任有多严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具体事实,包括您知道什么、扮演了什么角色。

处罚金额随过错程度分级。对于过失(negligence),法律授权的罚款最高可达未缴关税的两倍;在没有关税损失的情况下,最高可达货物应税价值的20%。对于重大过失(gross negligence),最高为未缴关税的四倍,或应税价值的40%。对于欺诈(fraud),罚款最高可达货物在美国的国内市场价值本身。除罚款外,政府还可以追缴未缴的关税。这类索赔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五年;就欺诈而言,时效一般从政府发现违法行为之时起算。几年的发货量累积下来,这些数字会迅速变大。

执法环境已经改变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海关违规主要被当作民事和行政问题处理。这一点已经改变。

2025年,美国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将贸易和海关欺诈列为白领刑事执法的优先领域之一,此后的案件也印证了这一表态。近期涉及中国商品逃税的联邦刑事起诉,被告不仅包括美国进口商及其高管,至少在一起案件中还包括一名中国公民和一家位于中国境内的公司,罪名包括共谋(conspiracy)、电信欺诈(wire fraud)、走私(smuggling)以及以虚假陈述报关入境。起诉书只是指控,每一名被告在定罪前都推定无罪。但趋势是清楚的:美国政府愿意起诉美国境外的当事人,并且正在把低报价格和原产地造假当作犯罪来处理,而不是文书问题。

还有两条执法渠道值得了解。根据《执行和保护法》(Enforce and Protect Act, EAPA),美国海关会对进口货物规避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指控展开调查,这类调查经常审查外国制造商的角色和记录。此外,根据《虚假申报法》(False Claims Act),私人举报者可以就海关欺诈提起诉讼,并从政府追回的款项中分成。一名前员工、一家竞争对手,或者一个清楚您的货是怎么进来的买家,都可以启动这个程序。

最后这一点值得特别强调,因为它和您那张未付的发票直接相关。

美国买家拖欠货款:追讨可能暴露什么

想一想您的买家知道些什么。如果买家谈下的DDP一口价只有靠低报申报才做得下来,那么买家至少大致明白货是怎么进来的。有些买家清楚每一个细节,因为这个安排本来就是他们提出来的。

再想一想追款要经过什么。

美国诉讼会启动证据开示程序 (discovery),即双方必须交换文件并宣誓作证。在一起涉及进口货物的欠款纠纷中,交易文件就是案件的核心:您的商业发票、运输记录、报关文件,以及关于定价和物流安排的往来沟通。如果存在两套发票,或者报关申报的价格与您索赔主张的价格对不上,这种反差会浮出水面。您用来证明损失的,恰恰是那些显示货物如何申报的文件。

手里有把柄的买家很少会闷不作声。根据我们的经验,以及美国贸易律师近来公开描述的普遍情况,这类纠纷中的买家会把海关问题当作筹码:作为抗辩,作为反诉,作为要求您降价了结的理由,或者作为一件"可能会让政府知道"的事。任何一项具体威胁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取决于事实。但这种筹码是实实在在的,也往往正是这类谈判让人觉得处处被动的原因。

即便是诉讼之外的动作,也需要谨慎。一封复述交易经过的催款函,一条把整个安排讲出来的气话消息,都会成为书面记录。您写下的任何内容,日后都可能成为证据,无论是在追款案件中,还是在执法程序中。

这些都不意味着款收不回来。它意味着先后顺序很重要。您需要先弄清自己的风险敞口,再决定用多大的力度去追、在哪个程序里追、以什么样的证据记录去追。

合同问题:您和终端买家之间可能根本没有直接合同

这类安排中还有第二个常见的麻烦。如果您的销售是通过贸易公司、货代的关联公司或其他中间方走的,您和美国终端买家之间可能根本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严格来说,您的合同索赔对象可能是那个中间方,而中间方可能是一家没什么资产的小公司,有的甚至主要只存在于纸面上。

在没有直接合同的情况下能否向终端买家追偿,取决于具体事实和相关州的法律,有时确实存在可行的路径。但每一条路径都要求把整个链条讲清楚:货是怎么流转的,谁答应付钱给谁,钱本来应该怎么走。而这恰恰也是展示报关如何安排的同一个故事。追偿的法律依据和风险敞口的分析没法分开处理,所以它们应当从一开始就放在一起,由能看到全局的人来评估。

关于与美国买家的关系破裂后的整体情况,包括美国诉讼、仲裁条款和买家破产等问题,请参阅我们的姊妹篇:中国供应商与美国买家发生纠纷的实务指南。关于海关、税务和个人责任在美中商业安排中如何相互作用,请参阅我们的另一篇文章:美中商业合作中的海关、税务与个人责任处罚

稳妥的评估应当是什么样的

遇到这种情况的制造商或货代来找我们时,工作在任何催款函发出之前就已经开始。要回答的问题包括:报关时实际申报了什么,是谁申报的。您的文件显示了什么,前后是否一致。您在申报环节扮演了什么角色,往来沟通反映了什么。买家、中间方和货代之间,谁的问题占的比重更大。现实中能追回多少,向谁追,在哪个程序里追。还有一个问题:在您盯着这笔旧账的同时,您通过同样渠道发给其他美国客户的货,是不是正在制造新的风险。

有时结论是:报关没有问题,索赔有力,应当放手去追。有时结论是:以现有的记录去追这个买家,花的钱可能比追回来的多,资源更应该用在把今后的安排理顺上。更多时候结论在两者之间:追偿有路可走,但必须谨慎搭建,并且充分清楚对方手里知道些什么。

我们要提醒的是很多公司默认会走的那条中间路线:在没有任何人查看过报关记录的情况下,一封接一封地升级催款、随手把文件发给对方、放话要起诉。这条路线留下了书面记录,亮出了您的底牌,而您自己却还不知道这副牌到底是什么。

常见问题

我们从来不是登记进口商,美国海关真的能追到我们头上吗?

有这种可能。海关处罚条款适用于任何通过重大不实陈述或遗漏将货物报关进入或引入美国的人,也适用于协助、教唆他人这样做的人。在 Trek Leather 一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一名个人须承担个人责任,因为他提供了低报价格的发票,而报关是以一家公司作为登记进口商完成的。该条款是否适用于某一特定的外国制造商或货代,取决于具体事实,包括您提供了什么信息、知道些什么。从实际执行角度看,美国政府能否从一家在美国没有任何存在的公司收到钱是另一个问题,但风险敞口可能影响您在美国的资产、应收账款,以及今后在美国做生意的能力。

一切都是货代安排的,他们还说这是合法的。这能保护我们吗?

作用比您希望的要小。依赖他人的保证,可能会影响对您过错程度的认定,这一点确实重要,因为过失、重大过失和欺诈三个档次的后果差别很大。但它并不自动消除您的责任,尤其是在价格本身就难以自圆其说、或者您提供的文件不准确的情况下。与此同时,货代自己也有风险敞口,一旦执法关注到来,货代的利益未必和您一致。当时说过什么、留下了什么书面记录,在这里非常关键。

我们能不能干脆把这个买家的账认亏,继续悄悄给其他美国客户发货?

认亏一个买家,解决不了已经完成的报关。海关处罚索赔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五年,就欺诈而言实际更长,因为时效一般从政府发现之时起算。如果您给其他客户的货还在通过同样的DDP或货代渠道、沿用同样的做法,那么风险是在扩大,不是在缩小。今后的出货结构,至少和这笔旧账同样值得认真对待。

我们要不要先自己发一封催款函,省下请律师的钱?

在这种特定情形下,我们建议谨慎。催款函是一份书面记录,而在这类纠纷中,交易细节是双刃剑。知道货是怎么进来的买家,有时会用海关问题来回应催款,而一来一回的书面指责会让后面的每一步都更难走。先让律师评估记录,不等于不能催款;它意味着您在清楚自己身后是什么的情况下去催款。

那这笔钱还值得追吗?

很多时候值得。有实际经营的美国买家在美国有资产,美国的法律程序能够触及这些资产。如果您的合同里有仲裁条款,仲裁裁决可能可以对买家的资产强制执行。有些案件在买家看到索赔以专业方式提出后,很快就和解了。这篇文章的意思不是让您放弃这笔钱,而是:追不追、怎么追,应当在诚实地审视报关记录之后再决定,而不是之前。

关于 Chang Law Group

Chang Law Group 代理从事美国与亚洲之间贸易的进口商和企业。主办律师 Jeff Chang 获准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 (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马萨诸塞州联邦地区法院以及马萨诸塞州州法院执业。事务所提供中文服务,处理的业务包括跨境商业纠纷、海关与贸易执法事务、美国诉讼,以及美中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等各类商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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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就美国海关法和跨境货款纠纷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阅读本文不产生律师与委托人关系;在我们以书面形式同意代理您之前,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不成立。法律和执法实践变化频繁,且因具体事实不同而适用不同。如果您对自身的具体情况有疑问,欢迎联系 Chang Law Group,了解我们能如何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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